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2-08-23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资助经费(以下称“课题经费”)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和深圳市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深圳市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共建课题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课题)的研究,以及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开展课题评审、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等日常管理费用,不得用于评比发奖。

第三条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管理,根据国家、省政策方针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确定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并根据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情况,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提出并确定资助课题数量,包括各层次课题数量、资助金额、管理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每年市社科联将本年度课题完成情况、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按程序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五年规划课题执行结束后,在申报下一个五年规划课题数量和资助金额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深圳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资助课题经费的最高额度为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万,一般课题每项不超过18万,青年课题每项不超过5万,共建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资助经费,资助额度不低于2

第六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课题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两种。

第二章 预算制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

第八条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深圳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课题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和管理费。

绩效支出指为激励科研人员和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等,如果该单位属于财政保障资金范畴已有绩效资金安排,则不能向课题组成员重复发放绩效。

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管理费主要包括: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提取标准为重点课题提取额度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其他课题提取额度不超过资助总额的5%,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间接费用支出的具体比例为不超过经费的40%。课题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


第三章 包干制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包干制课题无需编制课题预算,鼓励针对青年课题开展包干制试点。如试点开展包干制,则课题责任单位须制定课题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市社科联备案。

第十二条 包干制课题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课题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课题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课题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课题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课题经费的拨付

第十三条 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在资助研究课题评审工作结束后,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发出《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经费开支计划,并与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签订同意承担课题及资助经费层次协议书,一个月内将协议书和资助经费开支计划报送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逾期不报,按自动放弃课题资助经费处理。

第十四条 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接到开支计划和协议书后,将课题经费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对课题经费及经费预算调整进行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五条 规划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已经结题的课题经费,不再结转。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及程序拨付课题经费的要求,课题经费分两次拨款,《课题协议书》签订完成后,拨付课题第一期经费(经费总额的50%),最后一期资助经费,在研究成果完成并经鉴定合格后拨付。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没有开展课题研究的,市社科联作撤项处理。最后一期课题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所有经费及孳息。

第十七条 对于一次性评审通过的、复评通过的、以及复评不合格但复议成功的,可全额拨付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对于复议不成功的立项课题,市社科联作撤项处理,最后一期课题经费不再拨付,已拨付的经费不再追回。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重病或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及其他原因而中止课题研究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报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核批复后,按因故中止课题处理。其中,因重病而中止课题研究的,已拨付的经费不再追回。因其他原因而中止课题研究的,若有课题成果且经评审通过、但达不到结项要求的,最后一期课题经费不再拨付,已拨付的经费不再追回。若有课题成果但评审未通过、达不到结项要求的,最后一期课题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所有经费及孳息。若无课题成果,最后一期课题经费不再拨付,并追回已拨所有经费及孳息,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以上资金退回至市社科联。


第五章 课题经费的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使用课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需经调入单位同意,报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课题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归还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课题经费开支不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课题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账,妥善保存账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联的财务审查。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检查权,每年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清理历年收支账目。课题负责人提交经财务审核盖章及单位审批盖章后的《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审批书》和研究成果,报送市社科联审批,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申请新的资助课题。

第二十七条 退回的已拨课题经费,由市社科联统一退回国库。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实行课题公开制度,公开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可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促进课题经费使用更加规范透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立项的在研课题,其经费使用可按照原政策或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