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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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根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扩大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力度,提升深圳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有关工作遵循开放创新、支撑发展、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年度申请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程序、要求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发布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承担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是指政府间合作项目、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和人员交流项目,系本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有关计划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根据项目类别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具体项目类别如下:

  (一)政府间合作项目,是指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事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自主合作项目,是指以产学研为导向,由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主动组织设计开展,通过设立联合实验室、合作研发等实质性举措,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合作;

  (三)活动交流项目,是指在本市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会议;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市或者国(境)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等项目;

  (四)人员交流项目,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上年度开展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中,涉及外国专家学者来本市从事学术性交流合作支出的相关费用补助。支出费用包括外国专家学者来本市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劳务费。

  第六条 申请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项目符合政府间合作协议明确的领域方向和目标任务,满足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三)申请单位和境外合作单位应当同时分别向各自所属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四)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境外合作单位向其所属科技主管部门递呈的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外方申请书),并且确保外方申请书与提交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一致。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间合作协议内容,在申请指南中予以明确其他相关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的合作单位应当至少包括一家中国企业;

  (三)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有关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事项;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国企业所有;

  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限制。

  第八条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

  (二)在本市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应当在本市举办,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第九条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材料。

  申请政府间合作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与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如只有外文,应当翻译成中文);

  (三)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与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如只有外文,应当翻译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法营业公证文书(如只有外文,应当翻译成中文);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交流的批文、协议、合同等依据文件;

  (二)活动交流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事项;

  (三)活动交流的邀请函,活动现场照片,出席活动人员签到表(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国嘉宾的护照或者身份证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专家名册、嘉宾证件、发言稿、论文、往来的电子邮件和参加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四)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国专家学者姓名、国别、机构和职称,博士毕业时间,交流事项,在深停留时间,支出金额,是否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外方参与人、是否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计划等情况);

  (三)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合作交流现场照片,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明细财务文件。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政府间合作项目和自主合作项目,组织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核察);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活动交流项目和人员交流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结果、或者专项审计意见,按照立项原则和梯度资助标准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政府间合作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300万元。

  自主合作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活动交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后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最高资助100万元。

  人员交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政府间合作项目、重大活动交流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立项文件。

  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周期为2年。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相关管理依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日期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予以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项目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性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活动交流项目和人员交流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不签订合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应当注明资助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